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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银行信用卡章程

抚顺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保护信用卡业务各方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抚顺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由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透支后还款,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信用消费、分期付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本行信用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按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加载的权益不同分为标准卡、联名卡、公务卡;按照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分期额度、预借现金额度等。抚顺银行有权在卡片有效期内根据持卡人资质对信用额度随时进行调整。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柜面或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指持卡人通过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还款、转账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到账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一定比例,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约定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

 

第二章  

 

第六条 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有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信用卡。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须按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本行要求的相关材料,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即同意本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或网络平台的电子签名即表示其已完全获知并同意遵守申请表、《抚顺银行信用卡章程》与《抚顺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后的修订版本中的各项规定。申请资料一经受理,无论申请成功与否,资料即由本行妥善保存。

第八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复利、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各种费用及追索费用)。担保人在持卡人未按期足额清偿其欠款时应承担保证责任,按约定偿还持卡人信用卡项下全部欠款。

第九条 本行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抚顺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等;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条 信用卡持卡人将承担本人信用卡所发生的一切债务。


                      第三章 使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片、密码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借、出租、转让或转借,因信用卡片、密码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内法令、中国银联、本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指定的途径自行设置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如持卡人遗忘密码,可申请重新设置。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信用卡有效期为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本行为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在信用卡到期前一个月以致电客服电话或按照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并及时办理销户手续。若本行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及《抚顺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原因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本行无须向持卡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本行发行的银联信用卡具备银联小额快速支付功能,即小额免密、免签业务。若开通此项业务,当持卡人使用具有“闪付”功能的信用卡,在指定商户进行单笔1000元人民币及以下交易时(不含境外),只需将卡片或靠近POS机等受理终端的“闪付”感应区,无需输入密码,无需签名即可完成支付,日累计限额1000元(含)。持卡人申请我行信用卡时则默认开通“闪付”功能,后期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客服热线等渠道关闭此功能。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本行保留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等核定和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或给予持卡人额外临时信用额度的权利。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应及时通知持卡人。

第十八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本行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管控。

第十九条 持卡人可选择主动还款和自动扣款方式还款,持卡人若选择自扣还款方式还款,本行有权于最后还款日的次日直接从持卡人指定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若转出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账户余额扣至0元,作为还款金额进行还款,其余部分不再另行补扣。
    第二十条 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先清偿已出账单、再清偿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本行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

    第二十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持卡人均承诺为其本人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磁条或芯片信息、持卡人签名(该签名字样以持卡人在申请资料上预留签名为准)、卡面信息、持卡人个人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在互联网支付平台将本人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或商户账户,持卡人知晓并理解信用卡绑定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持卡人承诺按照本章程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密码及其他验证信息。持卡人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平台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欠款。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等受理点或其他受理渠道使用信用卡,使用额度受限于本行核定的限额以及适用法律、相关机构和银行组织的限额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个人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

以下情形的,本行有权终止与持卡人的业务关系、拒绝继续提供服务:

(一)持卡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本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二)持卡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三)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本行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四)有合理理由怀疑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客户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客户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五)经核实持卡人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

(六)本行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向本行提出办理销户申请,本行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30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30个自然日的除外)。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可将信用卡交还本行也可自行销毁卡片。如账户内有溢缴款(持卡人还清当前欠款以后多缴存的款项),持卡人有权选择提取溢缴款或放弃溢缴款。溢缴款不产生利息,溢缴款提取不收取费用。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本行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经本行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刷卡金、电子现金或其他特殊业务,应遵守本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信用卡如有遗失、被窃、被抢、被诈取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的,应立即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663或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如有密码泄露请立即修改,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不配合本行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信用卡计息办法和收费

 

第二十八条 本行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存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最长免息还款期56天,最短免息还款期25天,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账为准。

第三十条 持卡人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本行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折算成年利率18.25%)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照抚顺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可按照本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透支交易额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折算成年利率18.25%),按月计收复利。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全额偿还本期最低还款额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按月计收。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应当缴纳年费,若持卡人消费达到本行公布的免收年费标准的,免收次年年费,特殊卡种除外,年费在使用年度第一个账单日扣除。持卡人持有多张信用卡的,每张信用卡按卡种分别计费,具体计费标准参考《抚顺银行服务收费价格目录》。

 

第六章 本行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行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咨询申请人的有关数据,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数据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通过的申请数据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持卡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本身或交易对手涉嫌欺诈、侵权、恐怖融资、刑事犯罪、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违法行为;被列入监管组织、国际组织或国外有关政府制裁名单;持卡人与第三方发生纠纷、还款能力下降、资信状况恶化、套现、套取积分、套取奖品等行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

(三)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信用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本行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本行有权随时因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即可因本行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五)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本行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六)本行有权将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置持卡人的有关信息。

(七)本行有权对持卡人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八)本行有权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但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

第三十五条 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本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本行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等资料进行保密。但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资料提供与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最近12个月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五)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以及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决定、裁定、判决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本行制定的本章程及相关合约的规定。并应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本行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持卡人应当10日内到本行或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持卡人同意将在申请表指定的唯一通讯地址、电子地址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否则,本行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和密码。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本行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预借现金款、利息、费用等;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本行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通过网站公告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力,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时,本行将对本章程作出修改,或调整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上述变更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并通过本行网站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原有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